제10조[외국인사회보장번호] 사회보험관리기구는 <외국인 사회보장번호편제규칙>에 근거하여, 외국인을 위한 사회보장번호를 만들고, 중화인민공화국 사회보험카드를 발행한다.
제11조[감독검사] 사회보험행정부문은 사회보험법의 규정에 근거하여, 외국인의 사회보험 가입상황에 관해 감독검사를 실시해야 한다. 고용단위 혹은 중국국내 취업단위가 고용된 외국인을 위해 사회보험 등기수속을 행하지 않거나 또는 법에 의거 사회보험비용을 납부하지 않는 경우, 사회보험법 및 「노동보장감찰조례」등 법률, 행정법규 및 관련 행정규칙에 따라 처리한다.
고용단위가 법에 의거 취업증 수속을 행하지 않거나 혹은 <외국인영주거류증>을 소지한 외국인을 고용한 경우, <외국인의 중국내 취업관리규정>에 따라 처리한다.
제12조[시행일시] 본 규칙은 2011年10月15日부터 시행한다.
첨부자료:외국인 사회보장번호제정규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
条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七条 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